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30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對《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3號公布)作出以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繭絲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承擔繭絲質量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撐相關工作、繭絲質量公證檢驗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對公證檢驗實施監督抽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繭絲質量監督工作。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職責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地方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繭絲質量公證檢驗工作?!?/p>
(二)刪去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第八條改為第四條,刪去第四款,將第五款中的“中國纖維檢驗局”修改為“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
(四)第九條改為第五條,刪去其中的“除繭絲經營者從事桑蠶鮮繭收購、桑蠶干繭加工活動是否具備規定的質量保證條件外,還”。
(五)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將其中的“中國纖維檢驗局”修改為“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將“復驗”修改為“復檢”。
(六)第十三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將其中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中任何一項規定的”修改為“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中任何一項規定的”。
(七)第十四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八)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其中的“質量保證條件審核意見書”。
(九)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第十三條第(六)項”,將“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依法”。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依法”。
(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其中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其中的“國家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